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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dexed by:期刊论文
Date of Publication:2011-07-15
Journal:文化学刊
Issue:04
Page Number:119-124
ISSN No.:1673-7725
Key Words:惩罚性赔偿;补偿性赔偿;法制现代化;法律文化
Abstract: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,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长足发展。我国早期并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,然而随着社会、经济、文化的发展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加快,惩罚性赔偿制度最终在我国得以确立。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过小、赔偿数额标准僵化和主观成立要件不合理等原因,因此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发挥实际功效,也使得在一些恶意侵权案件中不能够真正达到惩罚加害人、保护受害人的目的。本文在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、赔偿数额弹性化以及主观要件合理化等方面提出建议,以期对该制度加以完善,提高该制度的效用。